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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时间:[2022-09-04]   点击数: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马克思主义学院(以下简称马院)直属党支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提高科学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雅安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落实,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全体师生员工围绕学院党政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证党的建设、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第三条 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是马院党的工作主要决策形式。依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党的工作重要事项。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主要议事范围:

(一)党的建设有关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的规划、年度计划、改革举措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3.推动直属党支部主体责任落实及支委会选举工作。

4.党员队伍建设,党员发展事宜,党员教育、管理、评优等重要事项。

5.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有关事项。

1.配合学院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要求完成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考核、监督的相关工作。

3.完成党务工作者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培养、人才引进、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涉及到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等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定期分析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民族宗教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应由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发展规划、课程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课程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各类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申报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各类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直属党支部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

第七条 由直属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第八条 出席成员为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委员。非委员的班子成员需列席会议。非委员的专兼职组织员应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直属党支部书记可以安排其他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需提前向书记请假,并在会议之前就会议议题向书记或副书记提出本人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参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条 召开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专人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由直属党支部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直属党支部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行政负责人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直属党支部书记同意,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事一议,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正、副书记、委员或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四条 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直属党支部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五条 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必须经应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生效。对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通过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七条 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工作的班子成员抓紧落实,由纪检委员负责传达和督办。

第十九条 对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执行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重新议定。

五、附则

第二十条 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应形成会议记录,经主持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马克思主义学院直属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学院党委审批备案同意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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