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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工作室

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时间:[2022-09-04]   点击数: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雅安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和《雅安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有关规定,结合马克思主义学院(以下简称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学院党委、行政领导下,马院按其责权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书记主持直属党支部全面工作,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院长对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党政领导班子负有共同责任。书记和院长分别立足主业主责,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马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等工作,由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评优选先、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师生员工切实利益等重大事项,由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马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马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管理各项工作安排;

2.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内设机构、岗位设置、课程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修订,阶段性工作要点及重大活动安排;

3.年度经费预决算、包干经费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所有采购项目的开展、办学资源调配等重要事项;

4.理论宣讲、对外合作等社会服务功能方面的重大事项;

5.维护改革发展和安全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重大事项的通报;

6.给学院党委行政的重要请示报告,三重一大事项,以及其它需要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等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绩效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课程设置、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基地建设,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各类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第六条 由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关于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和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党员队伍建设、工会、共青团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直属党支部书记、院长协商后可以随时召开。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可由直属党支部书记、院长主持。一般情况下,属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学生教育与管理、教职工奖惩、干部选拔推荐、治安综合治理及学生活动费使用等方面的事项,由直属党支部书记主持;属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专业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活动、业务经费学期或年度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收入分配等方面的事项,由院长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事项的,由党政负责人沟通确定主持人。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组成,直属党支部纪检委员固定列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经党政负责人商议可确定党支部委员、教研室主任等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会前相互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党政联席会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专业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教研室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学术技术带头人等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实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二条 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提交党政主要负责人。

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意见统一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会后,主持人应向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决定。会议做出的重大决策应及时向分管或联系院领导汇报。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通过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另行提出意见后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工作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或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党政班子成员分工落实到人,由负责人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通报。

第十九条 党政负责人应根据其职责分工,督促检查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做出的决定,会议成员应尊重、维护、执行。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院反映,但在党政联席会议未作出新的决定或决议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消极应付。

第二十一条 对执行不力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十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组织、记录等工作,由直属党支部指定专人负责,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会议原始记录应包含议决事项、决策过程、参与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马克思主义学院直属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经学院党委审批备案同意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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